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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農業網 時間:2018-04-05 作者:佚名 來源:農業農村部
農辦漁[2018]25號
為貫徹落實2018年中央1號文件和我部2018年1號文件精神,加快農漁業綠色發展,進一步推動稻漁綜合種養產業發展,根據《農業部關于組織開展國家級稻漁綜合種養示范區創建工作的通知》(農漁發〔2017〕25號)(下稱“創建通知”),我部決定2018年繼續組織開展國家級稻漁綜合種養示范區創建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創建數量
今年在全國繼續高標準創建30個左右的國家級稻漁綜合種養示范區,發揮示范帶動、典型引路的作用。
二、創建標準
各地要嚴格按照“創建通知”規定標準開展國家級稻漁綜合種養示范區創建活動,不得將低于創建標準的稻漁綜合種養單位申報為國家級稻漁綜合種養示范區。
各地在考核創建成果過程中,要重點關注核心示范區建設。核心示范區是國家級稻漁綜合種養示范區的核心關鍵部分,各申報單位要在核心示范區集成、展示、應用稻漁綜合種養先進技術模式,達到“有干頭、有看頭、有說頭”,使之成為可觀、可學、可復制的典型示范帶動模式。
三、申報材料
申報國家級稻漁綜合種養示范區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推薦函。包括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考核意見、國家級稻漁綜合種養示范區評分表。
(二)國家級稻漁綜合種養示范區申報表(附件1)。
(三)國家級稻漁綜合種養示范區申報書(附件2)。
上述材料須于9月28日前報送至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四、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成立領導小組,制定工作方案,切實做好示范區創建工作。要積極引導鼓勵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企業和家庭農場等參與創建活動,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匯報示范區創建工作進展情況,爭取各級政府對此項工作的政策和經費支持。
(二)加強監督管理。農業農村部對國家級稻漁綜合種養示范區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示范區退出機制。各地要加強對已建成國家級稻漁綜合種養示范區的監督管理,確保其規范發展,切實發揮綠色發展樣板作用。對出現權證期限過期、產品質量安全抽檢不合格、養殖環境被污染、養殖超標排放等問題達不到標準的示范區,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要及時上報我部取消其稱號。
(三)加強技術指導。各地要充分發揮科研高校推廣機構作用,成立稻漁綜合種養專家組,廣泛開展技術指導和培訓工作,加快稻漁綜合種養典型模式的總結、技術熟化和推廣應用。國家級稻漁綜合種養示范區和擬申報國家級稻漁綜合種養示范區的單位都要有相對固定的技術服務團隊,既負責本單位技術指導,也要對周邊地區農戶開展技術指導和培訓,做好輻射帶動作用。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地要積極開展稻漁綜合種養宣傳工作,要將宣傳工作作為國家級稻漁綜合種養示范區五年復審的重要內容加以考核。要大力宣傳稻漁綜合種養在推動漁業轉方式調結構和綠色發展方面的作用,大力宣傳稻漁綜合種養在促進優質糧食水產品生產、農漁民增收、推進產業扶貧、提高生態效益和促進三產融合等方面的作用。在宣傳方面要做到“三見”,即“見報、見網、見領導”,示范區創建一年內要在當地省級主要報刊雜志上有報道,在網絡電視等媒體上有聲音,要至少有一位省級領導對本省示范區創建或稻漁綜合種養工作有肯定性批示。
其他有關驗收、公布等工作繼續按照“創建通知”要求執行。
聯系人: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科技與質量監管處郝振林(010-59192960),王雪光(010-59191864)。
附件: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代章)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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